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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或者由个体户、无单位人员自主缴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
破产企业退休职工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保单位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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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照有关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作为办理退休时凭据之一。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作为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职工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的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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