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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让该组织对著作权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权利人可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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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代理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行使著作权人的部分财产权利,包括推荐作品、组织洽谈、签订合同、收取样书和版税,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等。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使其管理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权利人可以书面形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组织管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章程履行相应手续后,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第二十条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权利人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的,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查阅相关业务材料。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将剩余部分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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