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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第三人同等责任导致工伤能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022-03-18
1、可以兼得。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对工伤保险机构和侵权第三人均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两者在法律上并行不悖,受害职工或其亲属可以主张双份赔偿。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兼得模式。2、有。3、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临时上下班时间的途中,还包括加班上下班途中。此外,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但不应理解为单位与职工住所之间两点一线的严格限制,《工伤保险条例》是劳动者的福利法,如果过于严格的限制与《条例》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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