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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
罪的界限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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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前。再次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如果在被害人告诉之前退还或者交出他人财物的。其次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而诈骗罪没有这样的限制,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这一情节;而诈骗罪只要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而诈骗罪在非法取得财物时。二罪最主要的区别是,只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埋藏物:首先是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同时,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后,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就可以构成犯罪,即使退还财物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侵占罪,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被占有的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持有之下,行为人必须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才能实现非法占有,侵占罪只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和持有之下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三)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四)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怎么认定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4、“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5、“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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