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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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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背书就是指在支票的背面背书栏盖上银行预留的印鉴,在被背书人一栏写上银行分行支行,下边写上委托收款。背书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在票据上签名,票据所规定之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现金支票:出票人填好支票后,在背面背书栏盖上银行预留印鉴就行了,不需要写。转账支票:收到后,收款人在背面被背书人一栏写上银行分行支行,下边写上委托收款,在背书栏里盖上银行预留印鉴,填好进账单,到银行对公窗口存就行了。
“发包”这个词一般多用于工程方面,它也不是书面词汇,这只是人们的别称,实际上它是指的是承包项目的甲方。 比如说;甲方有一个项目需要找一个承包单位(也就是乙方)来做。甲方就得把这个项目发包给乙方,所以人们俗把甲方称之为“发包方”。 比如:建设单位想盖1栋楼,以投标的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负责工地的管理,付给总包管理费。请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一、支票及空头支票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也就是说,支票是一种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并且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开办这种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信用社等)在收到持票人送来支票提示付款时,无条件立即按支票上记载的数额付款的一种票据。支票上记载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签发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票面的收款人栏上记载的“收款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代理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由于出票人通常是将支票签发给收款人的,因此收款人大多是“持票人”。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二、签发发空头支票的行政责任。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若签发空头支票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处以其签发空头支票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另外,根据《票据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银行还可以取消其签发支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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