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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款诈骗判刑的相关内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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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一)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近两年,随着网络借贷的兴起,借款周转变得不再繁琐与困难,连在校大学生也可以凭借自己的学籍身份获得几千甚至上万元的网络贷款,有人借此动起了歪脑筋。我市某位95后大学生叶某谎称网上贷款不用还款,帮十余位同学办理网络贷款20万元。目前,叶某等大学生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抓获。 叶某是我市某高校的大三学生,颇有生意头脑。作为一名学生,手头并不宽裕。在朋友的介绍下,去年他接触到了网络贷款,通过多次办理网络贷款,他拿到了近万元的现金贷款。“当时帮忙办贷款的朋友告诉他,不需要还款,如果接到催要还款的电话,直接拉黑。”叶某说,而后,虽然他接到催要还款的电话,但都置之不理,最后,贷款公司也没拿他如何,让他白白赚了近万元。 叶某由此悟出了生意经,可以引荐同学办理网络贷款,他抽取佣金。正好,有同学陈某、许某等人听说叶某有门路可以办理网络贷款,便找叶某。叶某便让陈某等人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在人人分期、名校贷、优分期等三四个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注册、认证。 叶某还传授“经验”:登记时除了身份信息是真实的外,留下的地址、学校等信息都是编造的。他告诉陈某等人,不用担心还款,如果接到催款电话,直接拉黑电话。他还称,那些网络贷款公司他都有熟人,安慰陈某等人不用担心。 在网络贷款平台注册完成后,叶某又让他们用各网络借贷平台给出的不同信用额度办理最大额度的信用贷款或者分期贷款购物。例如,陈某贷到了18000元现金和一只苹果手机,许某贷到了17300元现金和一个IPAD。叶某从中收取了15%-20%的佣金。 由此,叶某先后帮十余名同学在不同的网络借贷平台上贷了20余万元。然而,天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今年10月初,陈某等人相继接到催款电话,担心自己的信用会有污点,陈某等人选择了报警。10月9日、11日,叶某及其同伙卢某等人被马杭派出所抓获,目前,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依法刑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大学生消费观念的转变以及校园消费金融的实际需求,许多金融平台(P2P等)、民间小贷公司等机构趁势而入,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贷款业务,于是各种“校园贷”应运而生,在全国各大校园风靡一时。 “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金融平台,在给学生提供资金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滋生诸如“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防范意识较差、心理承受能力弱、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校园贷”违法犯罪给学生的心理、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一些学生因此辍学,个别甚至自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目前“校园贷”诈骗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收到学生支付款项后即将其“拉黑”不再联系。 一种是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夸大培训效果,与学生签订声称能提高综合技能的培训合同,并与贷款公司勾结,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从中诈骗学生。 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要求学生提供照片、视频、身份证和家属电话号码等作为贷款抵押和担保,一旦学生无法如期还款,便以此威胁,勒索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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