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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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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2、客观上表现为:传播淫秽书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以牟利为目的。
传播污秽物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的;(二)传播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通常会被拘留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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