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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补偿协议

2022-08-21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明诉称,被继承人王峰与张明于2000年10月31日结婚,于2016年5月9日逝世,王晨、王海系被继承人与张明婚前所生子女。2000年9月王峰与王晨、王海协商,二人均同意放弃继承权,被继承人向二人分别支付20000元作为补偿。被继承人与二人就该事签订协议书,并签字确认二继承人也签写了收据。被继承人立遗嘱明确房产归张明所有,并进行了公证。继承人向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现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房屋归张明所有; 2、判令王晨、王海在一定期限内协助张海办理过户。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晨、王海辩称并反诉,与被继承人签协议时没有说放弃房屋继承权,与被继承人签订的协议是断绝父女关系,每人得到20000元。从2010年被继承人住院,住院的护工费都是我们出的,张明没有照顾。在此期间,原告和被继承人未告知该房屋已公证给原告。现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明给付部分丧葬费、护理费及购买墓地的费用50000元。 三、原告反诉辩称 张明辩称,被继承人住院时也去照顾了,被继承人单位支付了丧葬费6000元被王晨、王海领走。被告对被继承人具有赡养义务,应由被继承人安葬被继承人。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放弃房屋继承权,每人获得20000元补偿,被告有该款项的收据。被继承人立遗嘱,房屋归原告继承,并进行了公证。被告还提交了被继承人部分的医院护理费和殡仪服用费单据。原告称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从单位领走了5000元,另6000元被告领走,被告称双方分别领走6000元。 五、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5号楼3门203号由张明继承,王晨、王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登记至张明名下; (2)、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晨、王海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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