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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操作规程、运行调度方案和安全运行制度,报市港航管理机构备案。...
航道变迁、航道尺度变化、航标调整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发布通告;航道工程施工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施工前十日发布作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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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责令其离开航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船闸:(一)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的;(二)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进入船闸的;(三)船体损坏漏水或者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
船舶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一)进出闸室时抛锚的;(二)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三)未经调度强行进闸的;(四)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的;(五)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六)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七)影响船闸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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