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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解答如下: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权是以事故...
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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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解答如下: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权是以事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共同书面申请为存在条件的。第二,当事人是否参与、接受办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当事人不会因为不参与、不接受调解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交通事故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进行调解。
参与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有: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授权亲属,也可以是委托律师。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3、其他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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