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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反向假冒 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
一、商标的反向假冒。 二、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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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经过裁定异议无法成立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从初审公告三个月到期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异议裁定批准注册的商标,从该商标异议期满到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的行为没有追踪力,但由于该使用者恶意给商标注册者带来的损失,必须赔偿。由此可见,经审定异议不成立并批准注册的商标,法律授予其专用权的起始时间与未经异议程序注册的商标一样,即从初审公告3个月到期日起计算,但为了兼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这类商标的专用权在期限内具有例外的保留性质。法律保留了从商标异议期满之日到异议裁定生效之日的专用权,但在此期间的专用权没有排他性和保护性,也就是说法律不支持在此期间,要求禁止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中使用类似商标的权利。
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被称为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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