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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
《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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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一、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三、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由于商标法中并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许可的禁止,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以未注册的商标作为使用客体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确认有效。因此,可以认为尚未注册的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用的行为。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两种形式: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里只能允许某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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