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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年时效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应当向当地的环保部门请求解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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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损害的赔偿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判定: 1、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2、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 3、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污染赔偿诉讼时效适用特殊时效。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该法对房屋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只以该生砖厂为诉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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