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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
如果嫌疑犯.被告人在等待审查的时候有以下任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没收一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1、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离开居住的市.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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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有如下情形的,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4)干扰证人作证;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进入特定的场所; (7)与特定的人员通信或者会见; (8)从事特定活动的; (9)违反规定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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