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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由提出离婚的一方,到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另一方下落不明或...
根据相关规定,你可以在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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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5、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理。
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法院根据下列几点确定: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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