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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技术合同都可以认定。只有自然人(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认定和登记以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订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1)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2)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3)技术咨询合同(4)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一般是五到十年,具体的由当事人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拟定合同,双方(多方)签字盖章。 2、合同中提及存在非技术交易的,如原合同中未明确具体金额,双方(多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3、合同生效后,提交科技处合同彩色扫描件一份,扫描件必须为PDF格式,每个合同保存为单个文件,以项目名称命名。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办理时需同时提交知识产权证书扫描件。 4、提交技术合同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扫描件。 5、科技处统一向江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认定申请(合同截止时间应超过填报日15个工作日,否则系统中无法申报)。 6、认定登记完成后,科技处工作人员将《技术合同申请认定表》电子版发送到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电子邮箱。 7、合同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携带《技术合同申请认定表》(纸质版)及相关合同至财务处财税管理科开具免税发票。 8、已超出合同有效期的合同,如需开具免税发票,须签订补充协议,按照上述流程重新办理。 9、技术合同一旦办理免税登记,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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