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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哺乳期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哺乳期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
若哺乳期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哺乳期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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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2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即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哺乳期开除职工赔偿标准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条的规定,如果使用者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数,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到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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