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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体体现如下: 1、行为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经营者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3、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经营者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3、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首先,所谓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因此,结合本案,侵犯隐私权是侵犯自然人,所以,对方行为不是侵犯隐私权。 其次,这个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本案应该也不涉及商业秘密,这个您可以跟对方沟通,如果不予解决,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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