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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材料主要是: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
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证明该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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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以下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认识的材料。(二)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商标使用、注册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寿命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连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3)证明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的广告和促销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和广告量等。(4)证明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被保护为驰名商标。(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净利润、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有以下这些: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4、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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