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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当场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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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决定书》(附表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按指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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