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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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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执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最近才下发,律师们现在还没学习明白,等一年后退休人员在涨工资大家都会明白。我省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普遍进行调整。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在此基础上,再按年龄大小分四档增加养老金,即:退休人员年龄在69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年龄在70周岁至74周岁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年龄在75周岁至79周岁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二是按政策向部分群体进行倾斜。普遍调整后,对以下退休人员再给予政策倾斜: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在此基础上,对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2、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3、对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4、对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5、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对于已按照2008年省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36号)、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按照陕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规定办法进行调整;2011年12月31日已领取养老补贴但还未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待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后再按陕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规定计算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超出150元的部分从2012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
新办法公式:2015年退休工资计算公式: 1、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195月、55岁170月、60岁139月) 3、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前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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