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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变更需要的手续:监护人作为孩子的直接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人,人民法院按照最...
1.办理监护人变更所需要的手续,具体来讲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对应的有变更监护人的条件。变更监护人的条件有三个,这三个条件分别对应一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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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人不再具备监护人资格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的变化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第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变更抚养归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允许双方达成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具体来说,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变更所需的程序,但相应的条件是变更监护人。变更监护人的条件对应一定的证据。只要收集这样的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监护人的具体程序就可以变更。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变更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在法律意义上监护人对于当事人的成长有着法定的义务,一旦自己不能进行相应处理就会导致问题的解决有着较多的困难,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只要按照有关的程序设定就可以进行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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