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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证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六)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七)就案件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八)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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