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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离婚了户口可以迁回娘家。离婚后双方可以拿着自己原来的户口簿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户口不在本市人员,应结婚而实际居住在被拆迁的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证合法之日起满2年的,并且其配偶属于被拆迁房房屋安置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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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嫁的女儿可以把户口迁移出去与丈夫办理一个家庭户口本.如果是招婿的女儿也可以把丈夫迁入办理一个户口本. 2,嫁出去的女儿,户口可以不迁出去,户口保留在娘家,但是不能分户办理一个人独立的户口本.嫁出去了,户口必须挂靠在娘家,分户出来,户不存在了.所以不能分户,只可以迁移. 3,如果一定要在原籍办理一个自己独立一人的户口本,要走一些弯路,先把丈夫户口迁来你家,然后分户办理一个夫妻家庭户口本,结婚成立小家庭,是有分户理由的,是完全可以分户的.户口本办理好后,再离婚,要丈夫把户口迁走,结婚迁来户口,离婚迁走户口,都有充足迁移理由的,完全可以迁移的,丈夫户口迁走了,你就拥有一个独自一人的户口本了.
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地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1、嫁出去了户口不迁是可以的,户口的迁移没有强制的规定。结婚后,女方的户口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选择迁与不迁,没有强制性的。而且如果女方是农村户口,已出嫁,但其户口未迁出,且其结婚后仍保留有土地并且在当地生活,具备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分配有生产资料,应视为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获取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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