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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公开...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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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等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其做好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公安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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