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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应当依法返还,并由行业协会对当事人依照章程进行处分;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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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会员惩戒和申诉制度,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章程可以规定下列惩戒措施:(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劝退;(五)除名;(六)其他惩戒措施。
理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可以联合推举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市、区政府应当编制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购买公共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可以采用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并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承接公共服务的行业协会不得转包、分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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