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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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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综合执法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辖功能区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执法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辖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行政管理区域面积、实际人口数量、综合执法职权范围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等因素,合理配置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设、环保、工商、国土资源、农经、水利、公安、安监、人防和发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等职责,积极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监察、机构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全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综合执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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