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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冒用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情况不在法院或登记机关可撤销的范围内。 2、受胁迫结婚是目前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情形。 3、因胁迫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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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民事诉讼可以依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如果夫妻一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民事诉讼可以依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当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依法进行登记时,婚姻关系便告成立。如果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其隐瞒的身份信息并未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比如隐瞒法定结婚年龄、近亲属关系等,否则,将影响婚姻的效力。而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即便是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重视的是实际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原始身份,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身份证与其本人不符而否认该当事人的原始身份。在假冒他人身份登记的过程中,由于结婚证上的照片为该行为人,且申请登记的行为也由其本人实施,且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此类的婚姻登记应属于有效登记。因此,笔者认为,即便是冒用身份证登记的婚姻是有效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对胁迫结婚的情况,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受理。所以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不属可撤销婚姻。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应当以离婚纠纷案由受理,并对双方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认定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在判决时以其本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认定。综上所述,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婚姻效力,并裁决是否支持张来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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