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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2025-01-0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如果高空抛物导致他人损害,责任单位包括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但是,如果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那么责任单位就可以免除。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给予补偿。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得到补偿后,仍然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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