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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故意...
(一)“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1、为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2、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 3、战时提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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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为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战时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五)发生在战时的;(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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