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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事执法任务的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看守所应当加强与机构的联系,建立联络员制度。...
办案部门和看守所发现律师在执业期间有上述不当执业行为的,应在5日内填写《律师不当执业线索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通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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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求会见前未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部门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接受委托后3日内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部门,严格核对其明和授权。经核对无误,及时安排会见,并告知律师下次要求会见时仍未告知办案部门的,不予安排会见。律师未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的,看守所应当3日内告知办案部门和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市律师协会。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市律师协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和办案部门。会见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律师先向办案部门申请会见许可。
在押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书面提出请求。书写请求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请求。看守所或者办案部门民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口头请求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捺指印。
律师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办案部门提交,对于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证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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