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取得的从业资格证继续有效。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注册时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其他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参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执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计划、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9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2,038人已浏览
3,3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