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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

2021-11-29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而死亡或者残疾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患者,未按照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和治疗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三)拒绝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和命令,导致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相关法规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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