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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变动情况、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等其他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影响及其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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