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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外有外遇并一年多没有给女方和家里任何生活费用,现在经常不回家.现在女方提出离婚,向男方提出30万费用.费用是否能够拿到索要是否合理有没...
1、夫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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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根据你的情况,不能简单的就断定法院会给与多少钱的,需要视情况而定,但是法院是偏袒弱势方和受伤害者一方的。1、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2、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3、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之大小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同时,今后生存的需要也应给予过错方一定的共有财产。4、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损害赔偿系数并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10条即根据侵权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便于法院的执行及无过错方权利之实现,使过错方和无过错方都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对各个婚姻家庭产生制约及规范性影响。当然,如果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财产无法再赔偿其损失,则另行确定其赔偿额也在情理之中。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原则是平均分割。一方有外遇,只是另一方请求离婚的理由,并非经济补偿的理由。只有达到重婚或同居的地步,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外遇还远远没有达到同居的地步。同居必须到较长时间、较为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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