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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活动,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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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船闸及附属设施做好保护工作,定期检测、保养、维修,定期发布船闸上下游水位变化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因船闸管理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禁止下列侵占、破坏、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水产养殖,影响航道安全畅通的;(二)在航道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弃物、弃渣、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破坏整治建筑物、航标、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四)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五)在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六)占用主航道水域过驳作业的;(七)其他侵占、破坏、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
调水、泄水影响通航条件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港航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港航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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