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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七年 冲破农村世俗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2021-01-27
妻子与丈夫感情不和,分居七年之久,在此期间妻子饱受世俗的压力,尽力与想与丈夫和好,但因夫妻矛盾激化,未能和好。妻子终于冲破家庭与社会的压力,诉讼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8月2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妻子冉忠丽与丈夫张强于1994年相识恋爱,1994年1月23日登记结婚,1994年2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同年10月19日生一女孩,现随冉忠丽生活。婚后夫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2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事后冉忠丽多次想诉讼离婚,但经父母及亲属的劝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双方曾达成离婚协议,但事后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10日冉忠丽冲破世俗观念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双方婚后矛盾不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七年之久,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该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可确认夫妻已无和好希望,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姻准予离异的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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