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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在签订房产购销合同前,向购房者收取的诚意金、要作为预收款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都是为了购房者购房时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性质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不是。 首先得更正下,在税收中没有“股息税”之说,专业术语是“股息红利税”。 股息红利税: 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税指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征税。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红利税减半征收,税负为5%;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 股息收入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要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搬迁规划,易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用这些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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