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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
通说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因而不利于保护合法权益。例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的场合,破坏汽车刹车装置后因害怕受法律惩罚而自动修复该装置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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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是同既遂相对而言的。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有的犯罪必须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才是既遂,也就是结果犯;有的犯罪并不要求必须发生具体的损害结果,只要着手实施便是既遂,也就是行为犯;还有的犯罪只要潜在某种危险,足以发生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便成立既遂,也就是危险犯。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简单地说,着手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开始。它在时间上非常短暂,往往只是一瞬间。因此,着手和实行是紧密联系着的。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和实行是紧密联系着的。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开始须按照各个不同犯罪来决定。慨括地说,以犯罪分子外部动作已经明显地表现出他已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应当具备的客观要件的特征。以放火罪为例,准备汽油、易燃物品等行为是预备,而擦然火柴或以火种接触燃料时,则为着手,这就是放火罪实行的开始。 (二)犯罪未得逞。所谓“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分则规定某种犯罪所要求的结果,但是,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预期的结果,并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结果,没有发生任何结果只是未遂的一种情况,而在多数犯罪中是指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作为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结果。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与犯罪分子的本意相违背的某种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这些原因可能是外界的,如被害人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条件的影响;也可能是主观上的,如技术不行,能力不行,或者对犯罪对象、手段发生错误的认识等。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需要确定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二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开始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成功的,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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