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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因此,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自主约...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因此,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自主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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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通过的公司章程中有此条款的话,是可以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在实务中,全体股东约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分红)越来越常见。主要存在如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有的多分,有的少分。 第二种情形,对个别或部分股东施行固定利润分配,剩余利润(若有)则分配给其他股东。这种情形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1、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给予固定利润分配; 2、只有企业盈利并可分配时,才给予固定利润分配。 第三种情形,对个别或部分股东施行优先分配权,即在优先收回之前,其他股东不得分红;待优先收回之后,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分红。 当然,实践中依据股东之间的约定,还可能出现其他各种形式的非按股权比例分配的情形,但主要表现形式是如上三类。
股东分红比例可以约定,只要各个股东能约定好就可以,正常情况没有约定默认按出资比例来进行分红,如果是有约定的那么就按约定的来,因此股东分红比例是可以约定的,这个没有强制性的必须要按出资比例来分配。
比例是根据各自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出来的,当然股权比例也是可以约定的,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表决权、分红权的比例,可与股权比例不一致。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劳务支出比例、对项目的贡献值等方面来进行分配。股权分配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至于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这个方面可能有争持的地方,设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这就是说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的调整。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从而确定最终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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