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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另外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假肢

2022-05-06
用人单位可不再支付假肢费用,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2007年1月12日苏劳仲委(2007)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第十三条:5-10级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应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未规定另行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假肢费用。从立法本意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考虑了工伤职工今后的假肢安装因素,故仲裁委员会不应裁决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次性假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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