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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法律救济;(二)、司法救济。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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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商标的保护采用“双轨制”,即企业遭到商标侵权,一是向工商局举报,二是向法院起诉;侵犯商标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商标权人还可通过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权被侵儿,有两条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1)去法院起诉; (2)到工商局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目前,从国际范围看,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其他途径。 1.司法途径是传统途径。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基本上在专利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了获得专利侵权的司法途径。可以说,自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专利法诞生时,这一途径就存在了。 2.行政途径,即通过政府部门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我国有这一途径,不少发达国家与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也有这一途径。只是提供这一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正如各国司法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一样。 3.其他途径,指司法、行政以外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外的调解与协商及专家组裁决等。 4.行政途径与其他途径又可合称为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Alte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目前为法律界、知识产权界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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