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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里并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个罪名,有虐待罪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
一、虐待儿童的行为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 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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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虐待儿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精神虐待: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 3、性虐待: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疏忽: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1、父母或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情况。定罪:家庭成员的虐待,定虐待罪。量刑: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情况。定罪:因《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月1日是国际六一儿童节,最高人民法院当日上午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6个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涉及拐卖、虐待、猥亵、强奸等罪名。在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中,发生在湖南省古丈县的特大强奸幼女案案情令人震惊。资料显示,被告人李轶在2009年暑期至2011年6月,采取带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钱、送小人书等手段,先后诱骗14名6至7岁的幼女,实施奸淫26次。其中,李轶于2011年五六月间,6次进入古丈县某小学校园内,从教室里或操场上,先后骗走并奸淫8名小学一年级女生,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据了解,李轶有性犯罪前科,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刑满释放。湖南省湘西州中院审理认定,李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依法判处其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轶已被执行死刑。据《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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