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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申请,这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两种申请复议的方式之一。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1、申请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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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 中文名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外文名 theapplicationof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 申请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1。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2、复议机关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受理。4、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加盖单位印章,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根据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直接管理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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