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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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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以下人民法院申请执行: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③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④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有: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本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要求有关单位协助转交或强制有关公民交出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如能提供上述线索,可以使判决尽快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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