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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是债权。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人...
追偿权可以是新的债权。《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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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 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 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1、担保人追偿权可转给债权人。担保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权利,属于债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转让给债权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尚未到达偿还期,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无法确定时,保证人偿还债务的行为已经失去了法律保证的意义。因此,保证人没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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