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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
探望权中止的情况: 一、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二、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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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以暂停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就应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具体方式应该由双方协商决定,包括见面和交往等。探望权是没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正当权利,如果对方无故阻碍其探望孩子,其可以申请仲裁乃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可以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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