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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请见如下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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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患职业病的;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申请人应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工资表或同事的证明等) 3、员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件一份) 4、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并复印件一份)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物价中心查询、打印)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属暴力人身伤害等) 9、其它材料,见工伤保险部门印制的“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办事程序: 1、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通知书”。 2、材料基本收齐后,工伤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事故处理通知书”,核对有关情况。 3、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工伤保险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其它注意事项: 1、员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怀疑有致残的,应向市医务劳动鉴定部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领取鉴定表,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员工领取鉴定结论后30日内,如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发生争议,可持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单据和原始病历、受伤前月工资表等材料到市社保局仲裁办申请工伤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工伤赔偿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要具有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的意见书。 2、负责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伤情已经认定为工伤,当事人据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法院则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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