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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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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刑事拘留,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从刑事拘留转换为取保候审。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内容,被刑事拘留了以后,如果出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些情形之一的,便可以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此外,取保候审的措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1、不可以。取保候审只适用于刑事拘留,但是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 2、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如果是刑事拘留五天,满足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但如果是行政拘留5天,则不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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