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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至于其他情形,要根据证明标准来判断。《刑事诉讼法...
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总之,这里的“司法权”是“泛司法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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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针对“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医疗纠纷现象”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 (1)医疗纠纷的主体 医方,包括所有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同时,只有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和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医务人员才能合法行医,亦才能成为医患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患方,不仅指患者,而且也指所有接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员,实际上也包括患者的家属及其他关系人,如患者的其他监护人、患者所在工作单位、患者所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等。 (2)医疗纠纷的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医疗纠纷的客体是指医患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其对客体的企盼是一致的,那就是希望通过医疗活动来预防、治疗患者疾病,延长患者的生命,提高生活质量,并使财产权益发挥最大的效用,但这一初衷往往会由于医学的特殊性和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等因素而打折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取口供;(2)以长期冻结、饥饿、晒伤、烘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以上;(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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